吃黑水鸡的危害(以案释法 | 鹤山检察提起公诉的这起非法狩猎案一审公开宣判)
近年来,鹤山市检察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切实为守护鹤山绿水青山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案 件 详 情
2023年7月,鹤山市检察院在办理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中,发现余某某非法狩猎黑水鸡的行为同时危害了生态环境。经调查后,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经查明,2022年10月11日至10月25日期间,余某某多次在水稻田内安装捕鸟网猎捕黑水鸡。2022年10月27日,公安民警将余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冰柜搜获36只疑似鸟类无毛死体。
经鉴定,余某某猎捕的36只疑似鸟类无毛死体均为鸟纲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合共价值人民币10800元。另查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被划定为禁猎区。
因余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还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和国家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鹤山市检察院对余某某以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10月26日,鹤山市法院当庭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其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800元,并在江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 条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划定为禁猎区。
第二条:禁猎期为5年:自2022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第三条: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规定禁止捕猎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检察官提醒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非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如果无视生态平衡和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鹤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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