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允许缅甸菠萝进口 新规促进贸易往来

admin 阅读:118 2024-11-14 17:10:36 评论: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缅甸鲜食菠萝进口。检验检疫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签订的议定书。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为鲜食菠萝,学名为Ananas comosus,英文名为Pineapple。产地限定在缅甸菠萝产区。输华菠萝的果园和包装厂需由缅方审核,并经中方批准注册。缅方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供注册果园和包装厂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螺旋粉虱、新菠萝灰粉蚧、大洋臀纹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及甘蔗镰孢菌(菠萝眼腐病菌)。在出口前管理方面,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和烂果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果园须在缅方监管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针对粉蚧和粉虱,果园需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目视监测。对于甘蔗镰孢菌,果园需在开花期、幼果期和采收前分别开展一次目视监测,随机抽取2%的植株检查其茎、枝、叶、果等部位。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包装厂需在缅方监管下进行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包装好的菠萝在出口前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车辆或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还应记录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剂量、使用日期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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